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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11月起,这些新规正式实施,你准备好了吗?

作者:公司股权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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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NOV . 2024

1.《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


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4.《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5.《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关注每月新法的诞生尤为重要。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11月有哪些对诸位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01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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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版的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了限制措施,由之前的31条减少至29条,实现了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的“清零”。具体来说,新版负面清单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这两条限制措施。


另外,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与民生福祉息息相关,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将有助于提升服务业多元化供给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努力实现外资不仅可以“进得来”,而且能够“发展好”


一方面,将创新方式放宽服务业外资准入。今年以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增值电信等领域启动了开放试点工作。后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平台建设,扎实开展相关领域开放试点工作。


另一方面,将持续优化外资促进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研究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重点方向之一就是继续增加服务业条目,引导更多外资投向服务业领域。


这一修订体现了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展示了推动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深化国际合作的意愿。对于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各地区、各部门,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并坚持统筹开放和安全,做好风险防控工作。这将有助于提升引资规模和质量,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等领域,优化引资结构,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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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


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检查分类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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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检查的性质和目的,化妆品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常规检查。


另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有因检查。同时《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检查程序,明确检查启动、检查人员、出示证件、检查实施与记录、陈述申辩、检查审核报告、风险控制、限期整改及复查、检查信息公开等程序和要求。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等情况开展检查的管理文件。《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发布和实施,对于加强化妆品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3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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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旨在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修订将有助于提升金融租赁公司的专业化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办法》共有9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


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删除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


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


五是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进行管理。


六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针对业务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


《办法》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的重要举措,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强化监管,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指导金融租赁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坚守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功能定位,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支持设备大规模更新,助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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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深圳已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地下车库停车标准全名叫做《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由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牵头编制,将于2024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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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共10章,在深入分析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火灾风险、消防监管实际的基础上,对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及各项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为规范开展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开展火灾隐患检查和火灾风险防控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操作指南。


这一标准的推出就是为了应对随着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而带来的地下车库停放安全问题。新能源汽车在地下车库一旦发生火灾,非常危险。动力电池着火,灭火器是无法灭火的,只能依靠 119 去灭火,而 119 消防车又进不了地下车库,救援难度会非常大。如果引燃了周边的车辆,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关于新能源汽车地下停车安全问题非常有必要出一个标准。


深圳消防介绍,《规范》将为新能源汽车行业带来诸多积极影响。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2021-2025年)》,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将达到100万辆左右,累计建成公共网络和专用网络快速充电桩4.3万个左右,基础网络慢速充电桩79万个左右。


充电安全问题作为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管理的痛点,现行的法律法规已对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进行了规定。然而,对于地下停放场所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尚未有专门的规定。


根据新能源汽车火灾防范特点,《规范》对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建设提出新的标准。其中,明确了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充电区域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二层,不应设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充电区域应分组设置及相关技术要求,并规定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最大功率。例如,根据深圳新发布的规范,新能源汽车的充电区域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或二层,且不应设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此外,充电设施的最大输出功率不应超过30kW,宜使用小功率非车载充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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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布了《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决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铁路旅客运输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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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其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票价、二维码等。电子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电子发票开具渠道代码,第6-20位代表业务顺序编码。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以通过铁路12306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如实取得电子发票。


铁路运输企业将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发票,并通过铁路12306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交付给旅客。旅客可以通过铁路12306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


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取得电子发票。鼓励购买方在收到电子发票后,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要求,实现对电子发票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可报销入账,但铁路车票与电子发票不可重复开具。


此外,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旅客取得电子发票后,如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发票的,铁路运输企业将按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


国铁集团将按规定向税务部门上传电子发票信息,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发票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旅客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发票进行查询、下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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