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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你的工时疑问,这里都有答案!

作者:劳动人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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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024

  •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中,双方共同确定实行的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用人单位深入理解各类工时制的特点、适用条件及操作要点,有助于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劳动者工作性质,选择适用不同的工时制,以灵活调整工作时间,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生产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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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具体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大部分的用人单位均选择适用标准工时制,包括双休制、单休制、大小周制等都是标准工时制,只是对于超出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长属于加班时间,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或安排职工调休。


二、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工时制主要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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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用人单位如何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工时制


一、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管理中如果有与前述适用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以下统称为“特殊工时制”)相似岗位的,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局所设岗位是否属于申请特殊工时制的用工范围之一,并根据当地人力资源局规定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完成特殊工时制的申请工作,经获得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特殊工时制。


二、深圳地区,2021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法定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特殊工时制度适用范围,协商实行不定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但经查阅公开网站并电话咨询人力资源局,本所了解到目前深圳企业计划实行特殊工作制的,仍需进行线上申请并通过所在区域的人力资源局审批后方可实施,并且用人单位需要同步提供员工签字确认同意实施特殊工时制的相关材料作为申请材料之一。


三、深圳地区,用人单位如计划实施特殊工时制的,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并选择经营所在地的区域,了解办理所需的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完成符合要求的申请工作。待相应区域的人力资源局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将会收到送达的通过决定,此时即可对相关岗位员工实行相应特殊工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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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注意事项




对于一些无法按照标准工时制运作的岗位,如季节性强的行业或需连续作业的工作,或者是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的岗位人员,特殊工时制可以帮助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通常情况下,除特定行业的企业外,不定时工时制多适用于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岗位。由于这些岗位人员经常需要外出洽谈、出差、走访、参加会议等,适用不定时工时制,意味着他们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地点,进而降低了这些岗位人员的加班风险。但需特别提醒注意的是,深圳地区,根据当地规定,即使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仍需按照三倍工资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同时,即便实行特殊工时制,用人单位也需注意确保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特殊工时制实行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的,建议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再次申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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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5.《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法定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特殊工时制度适用范围,经协商实行不定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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