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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 2024
月满中秋,团圆之情尚在心间萦绕,金秋送爽,国庆佳节又隆重登场!对员工来说,假期是繁忙工作中的及时雨,短暂休憩可以恢复元气积极投入工作。对用人单位来说,假期是经营管理的调节阀,平衡着公司经营和员工福祉。
值此国庆佳节来临之际,本期法讯以广东省为例,带来常见假期指南,协助企业做好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工作。
通常情况,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企业可根据生产需要调整休息日,但应当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休息日不计薪。
企业如果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可以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若支付加班工资,则加班工资不得低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200%。
对于实行“大小周”或“单休”等固定加班工作模式的企业,可考虑采用“包干工资”的计薪方式,同时注意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明确约定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降低加班工资支付风险。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计七个,放假天数合计为11天,分别是: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法定节假日应当正常支付工资,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资。特别提醒企业注意,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明确约定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包括在不同单位工作,但符合无间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情形),依法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职工休法定年休假期间,企业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2、员工离职时存在未休法定年休假天数的,企业可在员工离职前直接安排放假或双方协商补足未休年休假工资。法律规定企业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但因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已发,所以企业补足200%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可。
3、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集中或者分段安排职工休法定年休假,如果职工本人拒不配合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期间的工资。企业也可在农历春节期间,集中安排职工休假,但建议需做好放假通知的说明,并在职工当月的考勤及工资单中予以列明。
4、很多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给予在职职工超过法定天数的福利年休假,因此建议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区分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明确福利年休假的享受条件、天数、享受时限等,规定“先休法定年休假,再休福利年休假”、“未休的福利年休假不予补偿”等,同时要求职工提出书面休假申请时对休假性质进行确认,以此防范职工以福利年休假为由向企业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风险。
1、职工本人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职工休婚假需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婚假期间企业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再婚职工与初婚职工享有同等婚假待遇。
2、为规范婚假管理,建议企业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婚假的申请时限、需提交的证明资料、何种情况视作作废等事项,防范职工滥用请假休假权利。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职工休丧假需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企业可给予三天丧假,丧假期间企业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为规范丧假管理,建议企业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丧假的人员范围、申请时限、需提交的证明资料、何种情况视作作废等事项,防范职工滥用请假休假权利。
1、职工将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交由企业审核批准后安排病假并支付病假工资,深圳地区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病假工资,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为预防职工“泡病假”,建议企业制定明确的病假申请流程,要求职工按照流程申请病假,提交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历卡以及挂号单、医药费收据等证明材料。如属于急诊,也应要求职工在事后补交病假申请和相应的病假证明材料。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 | 累计计算期间 |
10年以下 | 5年以下 | 3个月 | 6个月 |
5年以上 | 6个月 | 12个月 | |
10年以上 | 5年以下 | 6个月 | 12个月 |
5年以上10年以下 | 9个月 | 15个月 | |
10年以上15年以下 | 12个月 | 18个月 | |
15年以上20年以下 | 18个月 | 24个月 | |
20年以上 | 24个月 | 30个月 |
医疗期内,深圳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职工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一)产假
1、天数
广东省女职工可享98天法定产假,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2、工资待遇
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98天+难产30天+多胞胎假)按原工资标准计算(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及工资性补贴,并享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二)奖励假、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该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三)育儿假
1、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育儿假的请休按子女周岁为计算年度,不可叠加,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拆分请休,但原则上不超过2次。
2、育儿假的工资待遇规定为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建议企业在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避免双方因此项工资支付产生矛盾。
(五)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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