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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聘用外国人,用人单位要注意这些问题!

作者:劳动人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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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 2024

  •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腾飞,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迈向全球化,外籍人才的引进已成为推动企业创新和增长的关键策略之一。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深圳凭借其独特的优势,吸引了大量国际人才汇聚于此。


本文将为您深入解析企业在聘用外籍员工时需注意的相关事项,助力企业在合规合法的框架下高效引进国际化人才,提升企业竞争力。



01

聘用外国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个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可以雇佣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因此,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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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须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许可证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三、应为外国人办理工作类签证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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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一,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工作经历。

第二,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第三,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第四,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上述基本条件可以看出,不同于中国籍员工,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明确提出了“有相应的工作经历”“无犯罪记录”的要求。还应注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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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什么情形下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




需要依法参加社保保险。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办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了例外情形,如果该外国人的国家与中国签订了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协议,则按照协议规定办理。即并非所有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用人单位都要为其缴纳五险。

在实践中,中方用人单位可以免缴的险种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前提是该外国人已在国外缴纳相应或相类似的险种,并需要提供相关参保证据。目前我国已与德国、韩国、加拿大、瑞士、卢森堡、荷兰、日本、加拿大、塞尔维亚等国家(具体内容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查看)通过双边协定的方式相互免除特定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由于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险的类别有差异,还需结合双边协定的具体约定才能确定豁免缴纳社会保险的险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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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外籍员工就缴纳住房公积金进行协商?



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称职工的,可以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通过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就深圳地区实践而言,为外国人缴纳住房公积金暂不具有强制性,而是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由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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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海涵律师建议







我国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实施许可审批制度。因此,用人单位在计划招聘外籍员工时,需先行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对拟聘用的外籍人员进行必要的审查,或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承诺,以确保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在聘用过程中,用人单位需依法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此外,用人单位还应留意该外籍员工所在国是否与中国签订了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协议,以便合理控制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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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Z字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2.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可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称职工的,可以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通过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按照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大陆居民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士的护照以及外籍人士中国永久居留证等。


本规定所称自助服务平台,是指可以自助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各类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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