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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借贷合同中的让与担保有效吗?

作者:商事交易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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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 2024

  • 让与担保在商业实践中早已有之,尤其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越来越多的债权人为了降低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的风险,增强自身债权实现的保障,往往在与债务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之时,又在借贷合同中加入动产或不动产的买卖条款或另行签订买卖合同,债务人先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约定债务人如按期还款,债权人应返还标的物,否则债权人有权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抵债。


此类操作法律上如何认定呢?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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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让与担保的概念及特点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于债务不履行时,该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其中,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形式上是转让人,实质上是担保人;受领标的物的他人形式上是受让人,实质上是担保权人。让与担保具有融资灵活、交易成本低、第三人阻碍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小等优势,一直在担保实践中扮演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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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设置流程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将担保合同的外延扩大到了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只要法律行政法规财产(权利)均可以设立抵押权,“让与担保”作为担保,事实上具有担保功能,法律已经承认其地位,那么作为担保合同,其与抵押、质押、留置等法律特征是一致的,具有担保合同的法律特征的同时也有自己的特征:

一、非典型担保物权:

“让与担保”具有两种法律属性,分别为“让与”和“担保”,因其有上述两重属性,很难区分其是物的担保还是债的担保,其担保的是债权,但是担保标的物为物权。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让与担保合同后同时又是担保权人和担保人,双方通过约定并转移或以担保标的物的物权为借款进行担保,只要债务不履行,约定的条件成就,债权人(担保权人)就可以依照担保合同主张权利,就担保标的物的物权以合适的方式清偿债权。双方并非依据买卖合同的借款进行担保,是就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进行的担保,故“让与担保”属于物的担保,不属于债的担保,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没有明文规定,鉴于其是新类型的担保,故将以此作为担保的权利称为非典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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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属性:

“让与担保”合同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担保关系,是担保主合同债权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让与担保”合同当然无效,其存在必须以借款主合同为前提,主合同因债务清偿消灭,“让与担保”合同也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只有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清偿的债务的,“让与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以“让与担保”合同主张权利的,如以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应当驳回其起诉。

三、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借款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同时是“让与担保”合同的担保权人,借款人是“让与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目前审判实务中,发生“让与担保”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主要为主合同的当事人,而非第三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的完善,第三人极有可能成为“让与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同时也不能否定第三人作为“让与担保”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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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典型案例分析


A公司因经营困难拟向王某借款周转,双方遂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王某向与A公司支付人民币1亿元,但该款项作为购买A公司名下不动产X大厦的购房款,A公司收到款项后将X大厦过户登记到王某名下。双方还约定2年后,A公司无条件向王某回购X大厦,回购价款人民币1.2亿元,如超期A公司未回购X大厦,则该X大厦归王某所有,以抵扣A公司未支付的回购款,A公司无权要求返还X大厦。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定向A公司支付了款项,A公司将X大厦过户到王某名下。2年期限届满,经王某多次催告,A公司仍无力依约回购X大厦。


A公司主张因X大厦现市场价格为2亿元,故要求王某将X大厦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用于支付约定的回购价款1.2亿元,差额部分8000万元应返还至A公司。王某表示双方有约在先,A公司违约未回购X大厦,且X大厦已经完成过户,A公司无权要求返还,故王某拒绝了A公司的要求。A公司遂对王某提起诉讼,请求以X大厦拍卖、变卖价款清偿对王某1.2亿元的欠款,余额应予返还。


最终,法院认为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买卖X大厦的部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该部分内容性质实质为让与担保,即买卖X大厦的约定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表示,该买卖行为无效,双方真实意思为以X大厦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本案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创设新型担保物权时,其约定的内容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该种担保内容应为合法有效,A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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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类型,同样具备主债权债务合同和从担保合同的两层关系,所以需要分别对主、从合同的效力加以分析,包括主债权债务部分的合同效力和担保部分的合同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相关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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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而言之,在实务中对于让与担保相关合同的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认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据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符合法律规定则应当认定有效,对于买卖合同或条款的效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当事人约定债务无法清偿,则债权人直接取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该买卖合同或条款的形式性约定系虚假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以标的物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另,当事人约定债务无法清偿时,债权人直接取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也违反了民法典的禁止性条款“流押条款”、“流质条款”,该约定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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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涵律师提醒: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客观上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债务履行期内担保物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加强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保护,且法律法规也并不禁止,但让与担保的相关合同及文件编撰、标的物权属登记、担保权的实现等多方面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应依法审慎处理,必要时咨询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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