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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吗?

作者:公司股权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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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2024

  • 当下,“执行难”已成常态。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申请人迟迟拿不到执行款、除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终本裁定两纸文书外一无所获的情形已常态化存在。


新公司法下,执行申请人如何破局?在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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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关于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规定




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关于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及《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债权人想要启动相关工作,均要面临繁杂的程序要求、条件、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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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新《公司法》下的加速到期制度


新公司法五十四条加速到期是指: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简单来说即“股东认缴公司1000万出资额后,当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这1000万就要立即认缴”。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这意味着,在执行程序中将有可能可以依据以上规定,依法追加未实缴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无论出资期限是否已经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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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最新案例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例



(2024)粤0114执异342号案件

Z某曾供职ABC公司。因ABC公司拖欠工资,Z某提起劳动仲裁,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ABC公司应于某日前支付工资XXX余元,仲裁委据此作出了生效调解书。


后ABC公司未履行约定,Z某以ABC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ABC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作出了终本裁定。随后,Z某申请追加ABC公司的两股东(两股东实缴出资均为0元)为被执行人承担债务。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裁定追加两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两股东对ABC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Z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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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股东出资等相关情况的获取


方法一:


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检索。查询被执行公司的“股东及出资信息”。如果实缴出资位置显示为空,即可视为该股东未实缴出资的初步证据。


方法二:


为诉讼所需,可以委托律师前往被执行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公司的内档,查询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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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建议


致企业家:

企业家应当在出资方面多多关注法律风险,综合公司以及自身的情况,合理设置出资架构,避免盲目出资、认缴,按约(发起协议或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避免被债权人追缴出资。

致债权人:

执行债权时,做好对债务法人股东出资情况进行尽调,以全面只寄托于此条。在交易前,需综合考虑交易法人的资产及信用状况,必要时可增设担保条款,尽权力做好风险防控和隔离,避免在执行层面陷入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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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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