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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中信建投实习生泄露机密IPO材料,企业如何做好商业秘密保护?

作者:知识产权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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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AUG. 2024

  • 2024年7月26日,中信建投证券的一名实习生因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涉及公司敏感信息的视频而引发公众关注。视频中,该名实习生展示了其豪华跑车、高尔夫活动以及中信建投正在进行的IPO项目资料,包括客户信息和监管询证函等。


当晚,实习生发声:视频中出现的材料为正式员工以学习资料名义发放,并未告知系保密材料。网传其家人信息均系谣言,视频中的车系合法购买。


2024年7月27日,中信建投证券发布声明表示,经核实,该学生系华中科技大学大一学生,其父亲为非公职人员,从未在金融监管部门任职。经查,该学生进入公司研学系公司投行某团队负责人违规引入,已责令实习生终止研学,对负责人作出撤职处分,并将对投行部门负责人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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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实习生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实习生和公司往往签订实习协议或者是劳务协议,并且在协议中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一般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受《民法典》调整。


如果实习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保密义务,实习生擅自拍摄并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客户信息,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的保密规定,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同时实习生如果明知这些信息的重要性并故意泄露,还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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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企业如何做好商业秘密保护?




1、签订保密协议


与所有员工(包括实习生)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2、完善企业内部的各种制度


完善的制度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根本保障,比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保密协议》、《规章制度》、《竞业禁止协议》,甚至《IT安全政策》等公司内部的管理文件中约定秘密信息的范围、保密义务和责任。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员工发放一定的保密费。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需要注意签订的主体,应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企业对其就业做了限制,需要以支付补偿金为对价,否则员工可以不遵守该协议,因为无补偿金的竞业禁止会限制其员工的生存权。


从实务中来看,很多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企业已经建立了整套的保护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可能会认为不用签署这些文件,因为并不能真正约束员工。签署保密协议,首先能让员工从思想上重视,树立保密意识,更重要的是,这是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即采取了相关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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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限制商业秘密载体的传输方式


商业秘密都有相关的载体,有些是文件、有些是U盘等,针对不同的商业秘密内容和载体,限制文件的传输方式,如要求使用企业提供或批准的即时通讯工具、手机号码、工作邮箱,不能用个人的微信、电话联系客户,否则属于违规行为,因为有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如果载体是文件,则严格按照密级的范围限制下载的权限,一般只能查看,也不能带手机进去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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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做好员工培训


日常管理中加强员工对客户信息保密的要求,在入职、岗位培训和警示案例教育中,反复强调纪律要求,比如要求不得泄露和违规使用所知的客户信息及其商业秘密;


不得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客户信息及其商业秘密;


明确任何泄密行为都会给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包括使公司受到监管处罚等,员工自己也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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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寻求法律保护


在发现商业秘密存在潜在泄露风险时,企业应立即行动,收集所有相关证据,包括电子记录、书面文档、证人证言等,以便为法律诉讼提供充分依据。企业可以迅速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颁发临时禁令,以阻止任何可能的侵权行为继续发生,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还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要求侵权方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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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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