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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2024
企业规章制度在实施前需履行民主协商和公示程序是劳动人事管理中常见的话题,而实践中很多企业都已完成公示,但因不知如何操作,导致民主协商程序仍存在瑕疵,一旦遇到劳动争议,劳动者都会拿着这个“把柄”去主张规章制度无效。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的“小宪法”,为保障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完善民主协商程序极其重要。
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中明确指出,规章制度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简单来说,没有履行民主协商程序的规章制度,等于是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交由劳动仲裁委或法院来审理确定是否可以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明明是企业依法依规可享有的用工自主权,却因程序瑕疵而由劳动仲裁委或法院进行审理评定,因此企业“走”好民主协商程序非常重要,把决定权掌握至企业自己手上。
企业与员工讨论制度草案,征求意见。具体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参考其中一项或者多项:
(1)通过会议讨论征求意见,同时做好相应会议记录和签到,必要时可拍照、录像。
(2)通过征求意见表,让员工签字并提出意见。
(3)在公司内网、内部工作协作平台、公告栏、电子邮件等方式公开制度草案内容并发布征求意见通知。
(1)若企业有建立工会,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发表意见,工会组织在会议记录和表决结果上面加盖工会公章,并建议全体工会委员签字。
(2)若没有工会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充分讨论并表决,与会职工代表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3)若既无工会也无选举职工代表的,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协商确定制度文本。
目前企业可参照《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职工代表大会操作指引》这两份文件进行职工代表的选举,但是在职工代表的选举上,并不需要严格按照前述文件进行操作,只要职工代表选举流程合理也向全体员工公示告知且并无异议即可。
除外,需提醒企业注意的是,需根据企业职工人数来选出相应的职工代表。如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则应当召开职工大会;如职工人数超过前述人数的,则可以按照5%的比例来选出职工代表,但职工代表最少不少于三十人。同时,在选出职工代表过程中,注意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一定比例的企业女职工,有被派遣劳动者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
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中明确指出,“平等协商确定”主要是指程序上的要求,如果平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最后决定权在用人单位。因此是否采取表决动作,则建议由用人单位结合内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确认。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规章制度最终决定权在用人单位处,但是制度规定内容还需注意合法合规,如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规章制度的合规审核以及民主协商程序的履行在劳动用工合规中愈显重要,建议企业做好内部劳动人事合规风控工作,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事协助落地合规事宜。只有企业将合法用工自主权牢牢掌握在手中,方可最大化降低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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