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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 202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对新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且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公司设置过渡期,要求其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同时要求发起人全额缴纳股款,既方便公司设立、提高筹资灵活性,又减少注册资本虚化等问题。 允许公司按照规定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方式弥补亏损,但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 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强化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对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规定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关联交易等的规范,增加关联交易等的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 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法律效力。 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四是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完善公司清算制度,明确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方便公司退出。 设立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将适用范围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强调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的领导作用。增加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 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监会,删去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开发行债券注册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突出。
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多发,“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虚假营销,网络直播带货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有必要聚焦突出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细化和补充内容 《条例》主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 例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补充了经营者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保护相关义务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明确经营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对网络消费方面的规定 一是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是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三是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四是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对预付式消费侵权问题的规定 一是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是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 三是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四是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对规范消费索赔方面的规定 一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消费争议时,应当依法维权。 二是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三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 四是对于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 对强化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方面的规定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 二是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 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是加强消费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对经营者的普法宣传、行政指导和合规指引。 五是鼓励、支持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202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主要包括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界定、起诉方式、案件管辖、合并审理、证据认定、公益诉讼、中止诉讼等程序性事项。 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执法司法的一个基础性、前提性工作步骤,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该部分主要规定界定相关市场的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析方法、考量因素等事项。 主要规定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协同行为、行为主体、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算法协议、跨平台最惠待遇,以及纵向垄断协议的举证责任、反竞争效果认定及其例外,组织帮助行为、垄断协议豁免等事项。 主要包括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各种类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认定等事项。 主要包括有关民事责任形式、损失认定、行为效力、诉讼时效等事项。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制定的办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从“十三五”开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大力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并于2018年1月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强调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责任、要求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强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出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
随着排污许可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策要求和法律要求发生了新变化。从政策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党的二十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突出了排污许可制度在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中的核心地位。2019年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出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开始实施,并增加了登记管理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先后制修订发布,均明确提出了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内容。特别是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申请、核发、登记的程序要求及监管要求,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因2018版《管理办法》发布在前,其在管理对象、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实施监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与《条例》部分内容存在不一致,且缺少《条例》规定的排污登记等相关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排污许可现行环境管理需要,因此特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明确。
01 将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范围 02 规范化管理流程 03 细化依证监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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