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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2024年元旦快乐!1月新规来袭,你最期待哪一个?

作者:知识产权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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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JAN . 2024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


7.《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8.《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10.《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近期新法和新修很多,而且重磅修订很多,知识管理要跟上。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关注每月新法的诞生尤为重要。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今年1月有哪些对企业和个人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已于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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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司法解释涉及条文较多,现选取部分增订细化多且审判实践中经常适用的条文作重点解读。



一、合同有效性纳入争议焦点


基于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理念,对于合同是否成立或是否无效等有关合同效力的问题,法律关系效力的认定与当事人不一致的,新规定明确,将合同有效性纳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让当事人充分举证、辩论,并直接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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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


关于格式条款,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延续了此前规定,并进一步细化。第9条明确了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包括“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以及“未予对方协商”。满足这三项条件的,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阴阳合同”以“阴合同”为准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抽屉合同”等)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以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公开的“阳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隐藏的“阴合同”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若“阴合同”规避强制性规定或报批义务,分别依据民法典第153条和第502条处理。法院应以“阴合同”为基础进行事实认定及确定民事责任。


对于多份合同,应以成立先后顺序与实际履行情况为基础判断合同内容是否变更。禁止变更的合同内容,变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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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约金的司法调整


因为很多情况下守约方的违约损失难以证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约定一个具体数额的违约金。《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但违约方来证明违约金过高,不清楚守约方的损失发生在何处,难以操作。


司法解释规定了对“违约金过高”的动态举证责任分配:违约方只需提供初步证据使法官产生怀疑,然后由守约方证明其损失。如果守约方不能提供证据,法官会认为违约金过高;如果守约方能证明合理,则举证责任再次转移。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违约金司法调整的基准及影响因素,并将约定的违约金的上限明确为违约损失上浮30%。


五、其他


除以上节选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如公序良俗的细化、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预约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情势变更、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债权多重转让、遗产管理人制度等诸多方面都做出了回应,不再列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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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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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同时废止。


新版意见将醉驾的入刑标准由80mg/100ml提升到150mg/100ml,同时对于情况紧急构成或不构成紧急避险,挪车或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或短距离接替驾驶,及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构成醉驾。


但是,前述情形同时存在其他从重情形,例如发生事故、无证驾驶、超载超员超速、从事运营、高速公路、驾驶特种车辆等,依旧应当追究驾驶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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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订)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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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着重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涉外民事案件审判质效,更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更好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对民事诉讼领域的其他有关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编作了诸多修改完善:一是修改管辖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扩大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二是顺应国际趋势,增加平行诉讼的一般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相关条款;三是进一步修改涉外送达的相关规定,着力解决涉外案件“送达难”问题,提升送达效率,切实维护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完善涉外民事案件司法协助制度,增设域外调查取证相关规定;五是完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同时,为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保持衔接,细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程序法规则,回应司法实践需求,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一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对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遗产管理人在特殊情形下的处理等作出规定,从而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的程序指引,增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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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2023年9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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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此次修订,是行政复议法施行二十多年来的首次“大修”。本次共包括以下五大亮点:





亮点一: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提升统一性科学性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着力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原则上,除部分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外,原则上将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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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增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更好发挥主渠道作用


一方面,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公民、法人或组织可对行政机关的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和政府信息侵权行为提出复议;另一方面,优化前置范围,当场处罚、未履行职责和政府信息公开不公开需先申请复议。



亮点三:新增多项便民举措,切实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


包括申请人或第三人可委托律师等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符合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提供法律援助,行政机关送达决定书应同时提供提交复议申请的渠道,复议申请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的行政机关应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可通过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复议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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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四: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提高公信力公正性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完善了审理程序,明确了审理要求,包括审理权、中止和终止程序、证据规定和简易程序等。行政复议机构应听取意见、组织听证和建立委员会,为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亮点五: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强化执行监督力度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了优化,主要内容包括调整决定顺序、强化变更决定、细化撤销和确认违法决定等。此外,该法还强化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规定了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处理方式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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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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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内容丰富,涵盖了专利的创造、审查、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和国际合作等各个方面。其中,有几个亮点,实现了制度上的新突破、新发展。


一是优化了专利申请制度,新增优先权恢复、增加和改正制度,放宽优先权手续和申请程序要求,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放宽了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的适用范围,减轻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负担。


二是完善了专利审查制度,给申请人提供更多的审查模式选择,增加了延迟审查制度,满足创新主体多样化需求。同时,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作了细化规定,满足创新主体对于产品外观设计保护的多样化需求。


三是充实了专利保护制度,明确了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请求条件、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具体制度。同时,将有权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主体扩大到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四是细化了专利运用制度,明确提出要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专利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细化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制度,适当提高了授予专利权后的法定奖励标准。


此外,新增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具体审查程序,与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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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已于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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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将中国长期以来持有的国家“绝对豁免”的立场改为“限制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以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适应我国对外交往不断扩大的新形势新变化,确立我国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适时对我国国家豁免政策进行调整,就我国法院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管辖等司法程序作出全面系统规定,对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完善涉外法治体系,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建设,保障我国公民和法人正当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促进对外友好交往,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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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和《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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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二十四条,涵盖政府及各部门职责、货物装载源头治理及溯源、路面联合执法和规范站点建设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政府和部门分工


包括:政府领导工作,将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职责;从事货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以及货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和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车辆生产、物流等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网络货运新业态经营行为;规范相关执法行为,加强对货车驾驶人的关心关爱和心理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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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源头治理及溯源


包括:要求货物装载源头单位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交通运输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指使、强令货车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行政机关收集、移送违法线索,要求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和货车驾驶人配合溯源调查。

三、强化路面治理及规范站点建设


包括: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称重检测设施设备,不得放行未经检测的货车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超限货车驶入高速公路;规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定点联合执法行为;规范路面治理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相关设施的建设;建立货车超限超载治理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开展流动联合执法,加强路面治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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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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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针对大数据杀熟、诱导式消费、预付款“跑路”等问题,制定了规范制度和措施,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经济秩序。


一、App收费服务需明确告知 >>


随着网络消费的崛起,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面临更高要求。条例重点强调了网络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对于App自动续费等行为,条例要求经营者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默认勾选或强制捆绑。同时,需提前5日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服务内容和扣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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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付式消费引入第三方监管 >>


针对预付式消费问题,条例规范了合同和第三方监管。经营者需与消费者明确预收款合同事项,并保存合同资料至少三年。同时,鼓励运用区块链等技术保障预收款安全。经营者终止经营或变更场所前,需告知消费者,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特别关注“一老一小”消费权益 >>


针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条例设立了老年消费者保健类产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有害身心健康的商品或服务,并规范网络游戏服务,设置实名认证、适龄提醒等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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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4日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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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共5章40条,包括总则、职责任务、实施措施、支持保障、附则。

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涵盖思想政治、历史文化、国家象征标志、祖国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英烈和模范人物事迹等方面。在规定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突出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并对公职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乡村居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不同群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分别作出相应规定。


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凝聚人民力量,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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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经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60条,重点就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方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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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聚焦突出问题,结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特点,细化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的已有制度,提高了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比如,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条例规定了监护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指导未成年人行使相关权利等义务;提出个人信息处理者严格设定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访问权限、开展个人信息合规审计的要求等。


在防治网络沉迷方面,条例要求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指导;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合理限制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数额,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取向;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要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


条例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等的网络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衔接,明确违反条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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