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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一批9月新规即将影响你我生活

作者:知识产权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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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SEPT . 202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的通知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5.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23修订)


6.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发布《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关注每月新法的诞生尤为重要。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9月有哪些对企业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共8章、72条,具体分为: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包括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定位、原则和管理体制,系统规定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相关制度等内容。


无障碍环境设施是保障残疾人及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问题愈发严峻,无障碍设备的建设、检测、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本法的建设紧扣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强化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基础性、通用性,推动无障碍环境的便利。本法尤其提到:“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


可以预见,未来适应残疾人和老年人的无障碍施工建设、便利设施将成为发展重点,本法对于企业而言提供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和方向指南,重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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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障碍设施正式纳入工程建设计划中的一部分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不得擅自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交付使用。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

依法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和监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开展无障碍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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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设施将大力推进无障碍环境设施的建设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残疾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便利。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以及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既有的上述建筑、场所和设施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和具备改造条件的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设施。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等无障碍需求比较集中的区域的人行道,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盲道;城市中心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集中就读学校周边的人行横道的交通信号设施,应当按照标准安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


无障碍停车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优先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标志或者提供残疾人证。在无障碍停车位充足的情况下,其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也可以使用。新投入运营的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确保一定比例符合无障碍标准。


既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进行无障碍改造,逐步符合无障碍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逐步建立城市无障碍公交导乘系统,规划配置适量的无障碍出租汽车。


三、明确无障碍环境设备的建设要求、管理维护主体


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履行以下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一)对损坏的无障碍设施和标识进行维修或者替换;

(二)对需改造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三)纠正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四)进行其他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维护和管理。因特殊情况设置的临时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公告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同时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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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最高人民法院6月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在遇到疑难案件、争议案件、社会影响反响强烈案件时,各级法院往往会向上级法院或立法人大对于法律的使用问题请示答复。

本规定的推出无疑进一步明确了请示答复的具体要求,并且对于请示答复做出更加明确的操作指南。该规定对于每一家企业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诉讼案件带来一定的影响,故应当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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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要求


(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法律存在重大争议的; 
(二)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具体含义的理解存在重大争议的; 
(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制定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适用有关规定明显有违公平正义的; 
(四)类似案件裁判规则明显不统一的; 
(五)其他对法律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

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法院报告有关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应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有分歧意见的,应当写明倾向性意见。请示应当按照审级逐级层报。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以院名义制作书面请示,扼要写明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制作请示综合报告,写明以下内容: 
(一)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及由来; 
(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情况、分歧意见及各自理由; 
(三)类案检索情况;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高级人民法院就基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应当同时附下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综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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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具体的承办部门及办理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自收到请示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具体含义,或者属于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所针对的同类问题的,由起草部门承办;有多个起草部门的,由主要起草部门承办;不属于前项规定情形的,根据职责分工确定请示的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难以确定的,由立案庭会同研究室确定。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办理请示。承办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承办部门应当组织集体研究。


对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承办部门可以商请院内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或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征求院内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院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一)对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答复,并写明答复依据; 

(二)不属于请示范围,或者违反请示程序的,不予答复,并书面告知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同或者类似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过答复的,可以不予答复,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 


三、最高院答复的效力


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不得作为裁判依据援引。可以公开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请示答复过程中,认为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影响特别重大的,可以通知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有关案件移送本院审判。


答复针对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可以编写案例,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对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司法解释作出明确。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处理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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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私募基金不仅提高了投资者配置资产的灵活性,还能够提高金融市场的融资效率,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法的推出无疑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稳步发展,为金融事业提供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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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明确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托管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普通合伙人适用本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以及股东、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三)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四)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以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七)担任因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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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私募基金的运作限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或者转让;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03



私募基金的管理和惩戒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行为严重危及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二)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限制其权利;

(三)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行使权利;
(四)责令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或者指定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接管、通知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登记等措施。违反本法的,可能面临3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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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中国公民在国境外的人身财产安全危险愈发突出,为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本条例,以敦促外交部及驻外外交机构能够对国境外中国公民予以协助,有利于中国公民进行国际交流,促进外贸、国际旅行等事务的顺利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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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明确部门职责


外交部统筹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进行国外安全的宣传及提醒,指导驻外外交机构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开展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开展相关安全宣传、预防活动,与国内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协调。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必要协助。有外派人员的国内单位应当做好国外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有关处置工作。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中国及所在国法律,尊重所在国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做好自我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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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建立救援求助机制


外交部建立公开的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驻外外交机构对外公布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受理涉及领事保护与协助的咨询和求助。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求领事保护与协助时,应当向驻外外交机构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或者相关信息。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在外交部或者驻外外交机构建立的信息登记平台上预先登记基本信息,便于驻外外交机构对其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驻外外交机构根据领事保护与协助的需要依法共享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有关信息,并做好信息保护工作。


03 外交机构的交涉、协助义务


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在履责区域内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特殊情况下,经驻在国同意,可以临时在履责区域外执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经第三国同意,可以在该第三国执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正当权益被侵犯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情形向其提供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渠道和建议,向驻在国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敦促依法公正妥善处理,并提供协助。


获知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需要监护但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向驻在国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敦促依法妥善处理。情况紧急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协调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该中国公民的亲属或者国内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接到通知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逐级通知到该中国公民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驻外外交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有关人员或者组织履行监护职责提供协助。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因基本生活保障出现困难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为其联系亲友、获取救济等提供协助。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下落不明,其亲属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提供当地报警方式及其他获取救助的信息。驻在国警方立案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敦促驻在国警方及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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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23修订)



虽然对于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已经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但对于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机制仍欠缺更加详细的管理规则。本规定的推出有利于健全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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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和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政府网站公示并及时更新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人员在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过程中,对可能符合代理或者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开始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因经济困难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如有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一并提供;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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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的指派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依法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本所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对于通知辩护或者通知代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求指派律师的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数量、专业特长、执业经验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承办案件。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收到指派后,应当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自安排或者收到指派之日起五日内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但因受援人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法律援助机构已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接受委托辩护的,律师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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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对于化妆品行业已经存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等规定,但对于化妆品的网络销售尚未有健全的法律规范。本法的推出无疑让通过网络途径购买化妆品的消费者权益得到的更好的保护,优化化妆品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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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范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化妆品网络经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网络经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化妆品网络经营活动、提供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应当遵守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引导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等共同参与化妆品网络经营市场环境治理,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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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化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管理制度


本法将责任主体具体细分为电商平台和实际经营者。对于电商平台而言,本法主要规定了电商平台对于经营者的监督职能,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建立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要求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其中有关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应当包括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主体资质审核、产品信息发布规则、违法行为处置等方面的要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并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日常检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入驻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3年。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日常检查制度,日常检查包括入网产品信息发布检查、日常经营行为检查等。日常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频次、检查内容,并形成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包括检查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处置措施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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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对于具体经营者的管理制度


对于消费者而言,常见的化妆品风险(如过敏、皮肤疾病等)往往难以举证。对于经营者而言,经营者更有可能知晓化妆品的成分、致敏可能性,质量要求等。因此法规将化妆品经营者的记录、登记、检查、披露义务予以加重,具有现实保护消费者的考量。


新规中载明,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经营儿童化妆品的,还应当查验儿童化妆品标志,并对所经营儿童化妆品标签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进行核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的义务,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披露的化妆品标签信息应当包含其所经营化妆品标签的全部内容,其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其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


鼓励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展示其所经营化妆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现所销售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实施召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未依法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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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2023年8月30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督局发布了《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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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是指在未来购房人贷款时,仅通过贷款者名下的住房套数而非贷款记录,即“认房不认贷”。即只要贷款人名下无房,其贷款就可以享受首套房标准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特别是对于政策趋严的一线城市来说,购房者的资金压力将大大减少。


8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推动落实购买首套房贷款“认房不用认贷”政策措施。该文件明确,“认房不认贷”政策作为政策工具,纳入“一城一策”工具箱,供城市自主选用。也就是说,具体是否实施,将由各城市自行决定。除深圳外,广州市也发布了类似的政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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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8月18日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内容为: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此外,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这是一项优惠的计税方式,主要涉及年终奖类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利于缓解以工资薪金收入为主要来源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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