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haihanlaw.com/data/upload/202105/20210522101955_753.jpg

企业法讯

The Laster Infoemation

首页 > 企业法讯 > 新法速递

新法速递 | 一大波7月新规来袭!你最期待哪一个?

作者:公司股权事务部

640.gif

image.png

今日精选

JULY . 2023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


2.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侵犯商业秘密篇)


3.国家税务总局公布8起涉税案件


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5.《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6.《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7.《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管理若干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关注每月新法的诞生尤为重要。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7月有哪些对企业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


2023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的通知(法﹝2023﹞88号)(以下简称请示答复规定),通知明确“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印发给”各高级人民法院,并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该文件目前尚未生效,施行日期为2023年9月1日。


通知只是一个文件的形式,内容是请示答复规定,才是关键。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请示答复工作。应当说,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以来,一直很重视请示答复工作,无论是研究室,还是各审判业务庭先后完成了众多答复工作。有的属于可以对外公开的,公开途径上公开了;有的属于不宜对外公开的,大部分在互联网上也能找到相关答复内容;有的是书面答复的,也有的是电话答复的……形式多样。


第二,请示答复规定规范、完善了最高人民法院或各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答复”的工作流程,明确了请示的问题、请示的流程、请示的办理和其他事项。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加大统一法律适用的力度。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级职能定位为“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因为规范请示答复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级”式基础性工作,也是全国法院法律适用统一的前提和基础。重点如下:


image.png



一、一般规定

1、请示答复规定的第二条明确了可以请示的问题包括: 

(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法律存在重大争议的; 

(二)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具体含义的理解存在重大争议的; 

(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制定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适用有关规定明显有违公平正义的; 

(四)类似案件裁判规则明显不统一的; 

(五)其他对法律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 


2、事实不能请示。这是请示答复规定的第三条规定,规定得非常简单明确,“不得就案件的事实问题提出请示”。 


3、可以请示的路径。对于向最高人民法院的请示路径问题,第二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进行了区别,第一款是高级法院直接请示,第二款明确了飞跃请示情形,这与知识产权飞跃上诉一脉相承。


image.png



二、请示

重点明确了请示之前应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这一程序(第四条)以及逐级层报(第五条)和请示报告的内容(第六条)。 



三、办理

这里规定了请示的立案及其处理和材料补充问题(第七条)、请示的承办部门确定(第八条)及异议(第九条)、承办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和集体研究(第十条)、研究室对承办部门处理意见的审核(第十一条)、分管院领导审批(第十一条)、答复的处理(第十二条)及办理期限(第十四条)、答复的形式(第十三条)、答复的效力(第十五条)、答复的公开(第十六条)。


这里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答复的效力中,还明确了“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不得作为裁判依据援引”。也就是说,答复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但相当于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可以在接到答复后,报本院审判委员会,并由审判委员会确定执行,毕竟审判委员会是行使案件裁判权的最后一级审判组织。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期限中,可能存在刑事变更强制措施问题,在这种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办理部门应当提醒请示法院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image.png



四、其他规定

规定了请示的案号编定(第十七条)、请示工作的扩大应用【包括提级管辖问题(第十八条)、备选指导性案例编写(第十九条)、作为制定司法解释的来源(第二十条)】、请示答复工作信息化建设(第二十一条)、请示答复工作流程管理(第二十一条)、请示答复工作的保密(第二十二条)、中高级法院处理请示答复程序的参照适用(第二十三条)、高级法院请示答复工作的报送工作(第二十四条)以及本请示答复工作的施行时间(第二十五条)。


这里需要重点指出的是第十八条,即提级管辖问题。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请示答复过程中,认为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影响特别重大的,可以通知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有关案件移送本院审判。”这实际上完善、借鉴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的规定,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相关规定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只是这种提级管辖可能会存在飞跃提级的情形。当然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担当作为的精神体现。



02

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侵犯商业秘密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侵犯商业秘密篇),发文日期2023年6月27日,以下为全文:

image.png

商业秘密保护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内容。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连续多年部署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2018年至2022年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5万余件,其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344件。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助力企业创新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企业自我保护、合规经营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良好氛围,现公布一批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01
四川安东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等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

涉案技术信息(生产工艺)是权利人发电机线圈制造的核心技术之一,如果掌握核心技术的员工与他人相互勾结,将其掌握的技术信息非法披露给他人使用,不仅会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而且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四川安东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东机电,当事人)经理谢某通过某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权利人)员工黄某(当事人)、李某(当事人)非法获取权利人线圈制造图纸等技术信息,并给予二人好处费1万余元。谢某擅自进入权利人线圈分厂(保密区域),对大型发电机条式定子线圈导线固化工艺的参数等进行偷拍。为便于使用权利人技术信息,谢某让旌阳区某印务部将其获取的技术信息中权利人标识删除,修改成安东机电。


随后,谢某陆续通过微信将其非法获取的权利人技术信息发送给四川恒博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博电机,当事人)员工卢某。执法人员在恒博电机办公电脑中发现该公司编制的《线圈制造工艺方案》《线圈制造过程控制卡》等技术资料,上述两份技术资料中的温度值、压力值、时间值使用了权利人大型发电机条式定子线圈导线固化工艺的参数。上述有关当事人获取权利人技术信息后尚未实际从事线圈生产制造,未产生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及处罚:四名当事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以及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共计处罚款39万元。其中,对李某处罚款3万元,对黄某处罚款6万元,对安东机电处罚款20万元,对恒博电机处罚款10万元。


image.png

02
广州市格霖体育休闲运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信息在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关键信息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命脉,一些员工在掌握了这些关键信息后另起炉灶,设立同类型公司,成为“老东家”的竞争对手。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会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还会扰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基本案情: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权利人)的前员工彭某某、冯某某与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彭某某在离职后成立主营业务与权利人一致的广州市格霖体育休闲运动有限公司(当事人)。冯某某离职前从权利人保密系统中发送了来自数十个国家的1000多个客户信息资料至当事人处,随后到当事人处任职。当事人使用该客户信息进行气模制品交易,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权利人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借助办案机关第一现场全盘镜像固定的海量证据,成功获赔30万元。


另外,除已查明交易外,办案机关发现当事人存在大量金额巨大的合同和订单文件,经利润审计并提请检察机关核审,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356.92元,处罚款15万元。

03
徐某及上海恒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

招标文件中的核心内容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就会给权利人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一些不法个人和企业为了一己私利,不惜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此类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基本案情:徐某(当事人)担任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权利人)成本总监一职,对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020年至2022年期间,徐某收受财物,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向上海恒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连公司,当事人)、上海意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同公司,当事人)、上海和之铁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之铁公司,当事人)三家投标单位披露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项目招投标的标书标底价格、工程清单、价格清单以及相关图纸等商业信息,共涉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的7项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及处罚:四名当事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共计处罚没款130余万元。其中,对徐某处罚没款40余万元,对恒连公司处罚款70万元,对意同公司处罚款10万元,对和之铁公司处罚款10万元。


image.png
04
重庆趣房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在数字经济时代,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已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代表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通常企业都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但“内鬼泄密”情况却时有发生。不法企业以高薪为诱饵,招募权利人软件开发人员,窃取其源代码用于自己的系统开发及商业运营,从而给权利人带来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严重阻碍企业创新发展。


基本案情: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权利人)前高管刘某某离职前指使员工获得公司全房通系统软件源代码,离职后收购重庆趣房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并招募权利人软件开发人员,违反保密协议或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在明知该源代码属于权利人技术秘密的情况下,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技术秘密用于同类型软件趣管房系统的开发及运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

05
苏州复丝络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随着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但员工跳槽导致的商业秘密外泄始终是主要风险点。作为企业,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员工入职离职管理,强化员工的保密意识。一旦发现商业秘密泄露,及时启动维权机制,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基本案情:苏州复丝络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当事人)的隐名股东赵某、蒋某原为苏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权利人)的员工,在职期间以委托他人代持股份形式注册成立同业竞争公司苏州复丝络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并在离职后实际管理运营。当事人于2021年5月开始生产3D打印材料。2022年2月,权利人举报其原员工赵某、蒋某未经许可携带公司3D打印技术秘密资料离职,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了赵某和蒋某擅自从权利人处带出的3D打印材料技术文件。经苏州大学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鉴定,当事人生产的3D打印材料中有20款产品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点相同或实质相同。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合计160321.25元,违法所得24104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104元,处罚款60万元。


image.png



03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8起涉税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8起涉税案件,发文日期2023年6月28日,以下为全文:


image.png

一、上海市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利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近期,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线索,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一起利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虚开发票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捣毁虚开窝点6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经查,该团伙控制多家空壳企业,利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45亿元,骗取留抵退税469万元,另有192万元留抵退税款被成功阻断。目前,该案已由公安部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法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


二、贵州省税务等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到位,助力稳外贸促发展,贵州省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贵州某纺织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贵州某纺织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7份,采取“买单配票”、虚假结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贵州省黔南州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586.66万元。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办理。近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主犯谢某某、黄某某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10年、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640万元。贵州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法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护航出口退税政策措施落准落好。


image.png


三、辽宁省辽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偷税案件


近期,辽宁省辽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辽阳市华联加油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经查,该加油站通过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少缴增值税等税费207.45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57.91万元。辽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四、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近期,海南省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海南某科技公司员工王浩未据实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经查,纳税人王浩在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通过虚假填报综合所得收入的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王浩拒不办理更正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王浩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55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经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浩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海南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纳税人依法及时办理汇算清缴,并核查以前年度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进行立案检查。


image.png


五、广东省广州市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件


广东省广州市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件,捣毁虚开发票团伙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经查,该团伙控制多家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办税自助机代开方式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00余份,价税合计金额12.16亿元。目前,该案已由公安部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法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


六、湖南省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近期,湖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线索,指导娄底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摧毁犯罪团伙1个。经查,该犯罪团伙控制多家虚假生产企业,通过伪造身份证件获取虚假农户信息,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5万份,金额13.32亿元。同时,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7万份,价税合计金额13.64亿元。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湖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法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


image.png


七、深圳市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案件


近期,深圳市警税联合破获一起虚开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案件,摧毁犯罪团伙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经查,犯罪团伙控制15户空壳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涉嫌对外虚开生活服务类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814份,价税合计金额754.61万元。目前,公安机关正对该案进一步侦办中。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法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


八、天津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涉税中介公司参与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线索,指导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了信赢意财务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参与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案件,打掉虚开发票窝点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经查,犯罪分子利用该公司代理记账及代办变更登记便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296份,价税合计金额8.7亿元,为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税务稽查部门已查实并追回下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676.86万元,正对其他涉嫌利用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除此之外,税务部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将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天津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常态化开展涉税中介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image.png



04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2023年5月8日,我国生态环境部公布了新修订的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新《处罚办法》),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新《处罚办法》是在2010年出台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条款数量由原来的82条增加至92条,此外,在内容上也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大幅度的更新和修改。新《处罚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进一步提高对生态环保的重视程度并对于推动我国的环保法制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重点如下:

image.png

一、增加并明确了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新《处罚办法》在第八条“处罚种类”中新增了“通报批评” “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从业”“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种类。这些新增的处罚种类,是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中总结提炼而来,相较于原有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类型,包含财产罚、资格罚、声誉罚和人身自由罚等多维度的处罚。


此外,一些原来属行政命令性质的行政行为变更为了行政处罚,如“责令限期拆除”, 随着相应执法程序的调整,行政相对人在面临这些执法行为时,也可依据新规行使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进行相应的救济。


对于企业来讲,面对更为明确而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也需要严格遵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从而避免因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后面临的多重影响,对企业的信誉、融资、享受优惠政策、申请行政许可等资格带来负面效应等,因此,企业应及时注意规范自身行为,将环保合规提上日程。


image.png

二、扩充了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

新《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系对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主体的规定。该办法第十一条除了将原有规定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表述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之外,还删除了原有规定中对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县级以上”的限制;原有规定中经授权、被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也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在新《处罚办法》中将其变更为了经授权、委托的“组织”,这一改动将具体的机构变成了概括性的“组织”一词,表明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将有可能相应进行拓展。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在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时,应注意相关执法主体是否有权限实施处罚,除本身具有环境执法职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之外,经授权的组织应当具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被委托的组织则应当具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书面委托,并且,其执法内容应在授权、委托的权限范围之内,才能保证执法主体的正当性以及合法性。

三、明确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新《处罚办法》按照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完善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第七条中增加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新《行政处罚法》实现了同步统一。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其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新《处罚办法》第七条仅适用于“罚款”这一种处罚形式。即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罚款”,如果第一次进行了罚款处罚,那么此后针对这一违法行为就不能再进行罚款,只能采用罚款以外其他处罚形式。


对于如何界定“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一事”,是正确适用这一原则的基础和前提。“一事”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首先在违法事实上,应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其次在实施的主体上,应是同一违法行为人。常见的“同一违法行为”除了简单的单一行为,如果同一主体基于同一目的,实施具有连续性、持续性的性质相同的数次行为,也有可能符合同一违法行为的特征,从而被认定为同一违法行为。


此外,新《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还规定,若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均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则要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image.png


05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出台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正式施行,替代现有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image.png

一、出台背景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同时,在《行政处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了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手段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基于保护消费者、守法经营者,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和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需要,颁布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image.png

二、新规要点

《管理办法》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比,其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明确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提示方式,即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②进一步细化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不得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合同内容。
③增加关于电子形式订立合同时,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④违规处罚由五万元提高至十万元。

三、《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否意味着行政机关将干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自由?

合同行政监管工作主要侧重于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在《民法典》中,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公序良俗原则、诚信原则也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通过规范合同一方利用信息差、市场地位等优势签订不公平、不合理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助于保障合同公平,实现真正的合同自由。

image.png

四、如何获取合同示范文本?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那么如何获取合同示范文本呢?全国合同示范文本库在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已正式上线。文本库收录了市场监管部门近年来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超过500份。社会公众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进入全国合同示范文本库,免费查询、下载所需合同示范文本。


06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3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3年4月27日予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对《密码法》的进一步细化阐述,也对我国商用密码管理体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有具体的指导,更是我国商用密码发展重要里程碑,极大促进我国商用密码产业的蓬勃发展。

image.png

01



《条例》产生背景及发展历程


密码是保障网络空间安全的核心技术,也是公认的维护网络安全最有效、最可靠、最经济的技术手段。近年来,商用密码算法、技术、产品及服务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以及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凸显。

随着《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版的正式公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检测认证、应用安全性评估、进出口管理、电子服务认证等。到目前为止,在法律法规、算法标准、产品应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形成了密码产业的基础框架,更好地鼓励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

image.png

02



《条例》施行的作用与意义


一、优化并完善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相继制定修订了网络安全法、电子签名法、密码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口管制法等多部网络安全领域法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


《条例》在《密码法》框架下做了全面修订,不仅与《密码法》紧密衔接,而且充分吸纳过往的成功经验与实践成果,推进商用密码在各领域、各环节、各要素的应用落地。


二、鼓励商用密码创新与新技术的融合发展


随着商用密码应用不断深入,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量子计算、数字货币、物联网等重要领域与商用密码结合越来越多;商用密码技术研究边界与内涵不断扩展,覆盖的数据要素市场越来越庞大,需要解决的数据安全问题越来越具体。


《条例》对商用密码的发展提出了人才培养、密码学科和专业建设、密码学术研究与交流、密码技术审查等多方面的创新促进机制。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张振峰讲到:“《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商用密码科学技术自主创新,鼓励和支持商用密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支持网络产品、服务使用商用密码提升安全性,支持并规范商用密码在信息领域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中的应用。”


image.png


03



加强商用密码应用的纵深推进

《条例》通过“四级管理+专项管理”机制加强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在过程中衔接以及结果的复用。综合解决国内商用密码应用不广泛、不规范和不充分等实际问题,进一步强化商用密码应用的深度和广度。


并且《条例》超过四分之一的篇幅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不同违法行为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通过条例权威性加快密码应用的合规与纵深。



07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管理若干规定》


2023年6月26日,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省药品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严振对《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行解读,该若干规定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若干规定》不突破国家事权,以落实国家政策为基本思路,推动监管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在制定过程中,《若干规定》坚持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便利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考虑企业和监管的现实需求,着力解决制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若干规定》呈现出不少亮点、创新和全国率先。重点如下:


image.png

一、坚持筑牢药品质量安全底线,统筹推动药品批发企业许可和监管融合

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是《若干规定》制定过程中坚守的基本底线,通过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新开办及新接受委托储存运输药品批发企业验收规范,实现药品批发企业许可和监管要求有机融合。通过压实委托方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切实保证药品储存运输全过程持续合法合规。通过强调委托方对委托储存运输药品质量全面负责,引导委托方要优先选择较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较强运营能力的受托方开展委托业务。同时强调药品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明确要求委托方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实现与受托方药品信息的有效衔接、互联互通,并且要求委托方药品追溯信息管理系统与广东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系统对接,保障监管部门实现全程可追溯、动态可监管。

image.png

二、坚持创新药品经营新模式,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若干规定》强调支持鼓励药品经营模式创新,呈现出很多的创新举措和亮点工作。其中包括支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实施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同一经营主体可以依法申办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许可;支持集团企业整合内部药品储存运输资源,在全省科学布局区域配送仓库和终端配送点;支持企业内部采用多仓协同模式开展药品储存运输业务,盘活资源,降本增效;支持行业向专业细分市场发展,针对开展专营冷链药品业务的企业,在储存设施、运输车辆、仓库配置等方面做了单独明确要求,既保证冷链药品的质量安全,又有利于专营冷链药品物流新模式的规范发展。

三、坚持审慎包容的监管思路,统筹推动药品流通产业、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

《若干规定》系统解决了我省药品批发企业新开办和委托储存运输业务的政策赌点,不打破现有市场格局,不影响现有企业的合理利益,维持市场基本稳定秩序,鼓励现有企业逐步实现本规定的要求,稳步提升广东药品流通产业发展水平。鼓励企业优化城乡药品储运布局,在保障质量安全前提下,设定在偏远地区开设企业的条件适当降低,引导药品储运配送资源适当向偏远地区倾斜,满足偏远地区“最后一公里”配送需求,实现全省城乡区域药品储存运输有效、均衡覆盖。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若干规定》要求的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保障药品流通产业规范有序。

image.png


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23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新修订的反间谍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从内容上看,新修订的反间谍法有六大亮点值得关注。


image.png


一、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对反间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在总则部分增加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的指导思想和 “标本兼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国家层面的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培训。


二、完善间谍行为的定义


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将 “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实施网络攻击等行为” 明确为间谍行为。根据实践中的情况,适度扩大相关主体窃密的对象范围,将 “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纳入保护。增加针对第三国的间谍行为。


image.png


三、完善安全防范规定


此次修订反间谍法,对 “安全防范” 设专章规定。明确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反间谍安全防范的主体责任。明确有关方面积极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的职责,专门机关指导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全民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国家安全素养。同时,明确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责任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制度等。


四、完善反间谍调查处置措施,增加反间谍行政执法职权


此次修订反间谍法,在 “调查处置” 一章中,增加查阅调取数据、传唤、查询财产信息、不准出入境等行政执法职权;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执法规范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实现规范化执法;增加对发现的网络安全风险等的通报和处置措施;增加对国家秘密、情报的鉴定评估机制;增加行刑衔接的规定。


image.png


五、加强对反间谍工作的保障与监督


此次修订反间谍法,在 “保障与监督” 一章中,增加对相关人员予以保护、营救、补偿、安置、抚恤优待、培训等规定;增加规定鼓励反间谍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反间谍工作中的作用。同时,加强对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执行内部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明确个人、组织有权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六、完善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反间谍法扩大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对涉及间谍行为的轻微违法行为明确规定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增加约谈、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种类;明确对帮助他人实施间谍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image.png

最近浏览:

TO TOP

深圳龙岗区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深圳法律咨询

关注“海涵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及时获取实时专业的法律资讯信息

以及对外公开培训课程

vivi二维码-03.png

课程报名以及业务咨询

粤ICP备17047365号    Powered by祥云平台    技术支持:华企网络  Copyight    海涵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企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