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
2.《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
4.《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5.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关注每月新法的诞生尤为重要。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4月有哪些对企业和个人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13日通过,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一)完善指导思想和原则,形成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体系
修正草案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二)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明确合宪性审查要求
修正草案的另一大亮点,是从制度设计上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明确法律草案的说明、统一审议等环节和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全国人大代表、河北沧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英华表示,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是落实依法立法原则的重要途径,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具有最高效力的宪法的权威,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保障良法善治。
(三)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任务职责,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是近年来我国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修正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四)完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加强因地制宜和区域协调
目前的立法法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本次修正草案在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中增加了“基层治理”事项,同时将“环境保护”事项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这意味着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有望进一步扩大。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扩大和提高中医药服务的有效供给,规定本市每个行政区应当至少举办一家公立中医综合医院;公立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和其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室床位数应当不少于五十张或者不低于医院总床位数的百分之五;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等。根据中医药服务规律,进一步细化明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条件,在保障中医药服务安全和质量的基础上,规范和保障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执业。 明确临床医师取得中医类医师资格,可以申请增加注册中医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规定非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依法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授予具备一定条件的护士开展非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和开具非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单、中医非药物处方等执业活动的权限;规定中药士、中医师参加中药调剂技术培训,经区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可以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中药调剂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医药服务规范,推动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经营活动,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开展疾病诊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不得非法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规定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符合规定的中医药服务;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上门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中医医疗服务、养生保健指导、中药用药指导、中医居家护理等中医药服务。明确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各项措施,加强中药质量监管,推动深圳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制定和完善中药材全过程质量标准和规范,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加强质量监管,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支持建设濒危中药用动植物保护区、动植物园,依法保护和利用药用动植物资源;鼓励研制中药新药和生产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以及研发、生产、推广以特色中药材为原料的产品;明确对中药材或者中药饮片进行加工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情形。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业务考核、能力评价等职业全周期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使用与激励机制,加强中医药的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完善中医药师承、西医学习中医和中医全科医师培训等制度;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和评价特点,建立以能力提升为导向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制度,明确市级以上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人或者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职称评定优惠政策;
规定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将其纳入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加大中医药科研投入,扶持以临床疗效为核心的中医药科研创新;建立协调联动的中医药科研规划和管理机制,搭建中医药医教研企协同创新平台等。支持开展民间中药资源普查工作,做好传统中医药经验的挖掘整理利用;加强民间中医药人才的挖掘、扶持和保护以及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等,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和保护利用;建设中医药健康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推动中医药文化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向公众宣传普及中医药文化;加强境内外中医药文化传播和交流合作,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开展中医药产学研合作,促进中医药国际贸易便利化,鼓励和支持发展中医药服务与贸易,支持参与国际中医药合作与竞争。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中医药管理机构,合理配备中医药管理人员,完善中医药服务监管机制;要求市中医药主管部门遴选中医治疗优势病种,制定本市中医治疗优势病种诊疗规范,建立中西医同病同效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考核评估机制;编制和推广使用统一的中药编码体系,促进中药管理标准化和信息化,形成中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闭环监管和溯源;规定中医药相关行业组织加强中医药行业自律,建立诚信档案和信用风险预警制度。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1月9日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紧扣《总体方案》设定的目标任务,聚焦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主题主线和琴澳一体化发展目标,着力推动澳人澳资澳企在合作区加快聚集发展,凸显合作区服务澳门的初心使命。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重点问题。针对合作区挂牌运行一年多来遇到的突出问题,重点明确合作区管理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权,理顺与广东省、珠海市有关单位之间的权责关系,优化澳资企业在合作区发展的营商环境,完善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就业生活的制度保障等。三是立足广东省事权,最大限度放权赋能。落实《总体方案》关于“合作区上升为省管理”以及“加大赋权力度”的要求,按照“能放尽放、应放尽放”的原则,建立放权赋能长效机制,最大限度赋予合作区改革发展自主权。
为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互联网广告行为规范,着力解决当前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有利于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发挥互联网广告业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和打造放心的消费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必将为推动互联网广告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制度保障。 二、《办法》针对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互联网广告问题的针对性措施《办法》针对当前消费者反映集中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努力打造互联网广告监管“利剑”。一是针对弹出广告“过多过滥”问题,《办法》进一步对“一键关闭”情形进行了细化,增设了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二是针对群众反映集中的智能家电、导航设备、智能交通工具等屡屡弹出广告,影响消费体验甚至交通安全的问题,《办法》明确作出相应规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三是针对利用网络直播发布互联网广告的情形,《办法》明确规定网络直播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应广告活动参与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四是针对知名艺人、娱乐明星、网络红人等虚假违法代言问题,《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监管措施,新增了对广告代言人管辖的规定,为有效规范广告代言活动夯实了基础。五是针对互联网广告精准投放、“千人千面”的问题,《办法》规定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为规范此类广告行为提供依据。
一是细化了广告主责任。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广告主责任,对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情形下的广告主责任作出专门规定;二是调整了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规定。《办法》依据《广告法》规定和监管实践,将发布行为作为广告发布者认定标准,不再将是否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作为判定条件,确保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定义与广播、电视等传统广告媒体相一致;三是进一步细化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责任。《办法》明确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的,要履行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主动发现和删除违法广告、建立投诉受理机制、配合开展广告监测和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协助开展日常监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义务。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平台经营者从事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业务的,还要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义务和责任。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年3月24日,教育部发布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从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金营运、资产和负债管理、收益分配、财务清算、财务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管理办法》就校外培训机构常见的财务管理问题,提出了明确且具有针对性的要求。
《管理办法》主要从履行出资义务和禁止抽逃资金两个方面做出规定。在履行出资义务方面,要求机构举办者根据相关法律和机构章程、设立协议等,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在禁止抽逃资金方面,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
在预算管理方面,根据校外培训机构体量规模等情况,要求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合理编制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在收入管理方面,强调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会计核算时应当按规定作为负债管理、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
在预收费监管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在资金使用方面,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要强化成本管理,优化支出结构,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
在资产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机构资产,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长期无偿出借大额资金、资产设施。在负债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贷款只能用于其自身发展,机构不得对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出现影响正常运转的财务风险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管理办法》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着力构建全面系统的财务监督体系,强化财务活动的闭环管理。一是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内部监督,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同时,强调要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外部监督,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财政、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职责。
《管理办法》区分非营利性机构和营利性机构两种情形,对收益分配分别做出规定。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净资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分配,其举办者不得从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或分配剩余财产。对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利润,要按照《公司法》和校外培训机构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