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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2023年元旦快乐!1月新规来袭,你最期待哪一个?

作者:知识产权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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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JAN . 202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5.《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6.《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7.《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关注每月新法的诞生尤为重要。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2023年有哪些对企业与个人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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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新法章节结构由9章61条调整为10章86条,涵盖了如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强调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新增救济措施。


其中与我们企业最密切相关的是:





限制生育不得作为聘用条件


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这是在法律保护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进一步以具体合同条款的方式明确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防止部分用人单位以没有明确合同依据为由不履行特殊保护义务,该规定是对职场女性保护力度的进一步提升。


除了招聘环节,新修订法律还新增了第四十九条,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此举实现全过程劳动保障监察,增加了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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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原《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由此可见,该规定是为了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变相降薪、变相对女职工生育进行限制,较原法律规定更为完善。而且,还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进一步加大了对生育妇女劳动权利的保护,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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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除以上外,新法还对诸如妇女生育手术权利、性骚扰维权渠道、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媒体有义务客观适度报道涉妇女事件、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婚登机关应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和保护,进一步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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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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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全票赞成的表决结果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八章八十一条,比原法新增了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类主体法律责任,优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与标准制定,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控、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追溯、责任约谈等管理制度,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


把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及收储运环节等都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落实主体责任;针对出现的新业态和农产品销售的新形式,规定了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还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食品生产者等的检测、合格证明查验等义务,明确各环节的责任。


同时,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要求整改,落实地方属地责任。


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在具体制度上,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评估制度等,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的风险管理。


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需要,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范围、内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的严格实施。


三、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


一是,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二是,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和废弃物的处置作了规定,防止对产地造成污染。


三是,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作出针对性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鼓励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


四是,建立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


同时,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五是,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名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责任主体可明晰。


四、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效


一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三前”“三后”(以是否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划分)分阶段监管,在此基础上,强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


二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抽查。


三是,加强农产品生产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


四是,推动建立社会共治体系,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鼓励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提高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的罚款处罚额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情、农情,对农户的处罚与其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相比,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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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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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经过修订,《体育法》由原来的8章54条增至12章122条。新法将“社会体育”更名为“社会体育”、将“学校体育”更名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同时新增反兴奋剂、体育产业、体育仲裁、监督管理等四个章节。


针对新时代出现的新挑战和新问题,《体育法》修订直面体育现实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新时代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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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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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主要解决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经整理,大体依照以下原则:


一、

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归基层法院管辖;











二、

争议标的较大案件、案情复杂或群体性案件、或其他对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由中院管辖;











三、

诉讼标的50亿元或其他重大影响案件可以由高院管辖;











四、

高院可经最高院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法院、中级法院进行集中管辖;











五、

港澳台地区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05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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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通过,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共28条,是我国首部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性法规,率先围绕地理标志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资源普查工作,将当地具有独特品质产品纳入地理标志资源库。同时,要加强地理标志资源所在地范围内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的保护,引导地理标志的申请、保护和运用。


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独特和稳定的质量,能够在国际贸易中争取较高的溢价,有利于发展本地优势产业,有利于国际贸易中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基于这一特点,条例专门对地理标志国际交流合作作了规定,要求省政府推动建立地理标志国际交流合作机制,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国际贸易,提升地理标志产业国际运营能力,同时支持生产经营者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着力培育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竞争新优势。


此外,针对个别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不高,不法商家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情况,条例作出多项规定,特别列举“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5项相关禁止行为,违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知识产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6

《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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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厘清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对户外广告的监管边界,《办法》将“户外广告设施”定义为“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公共空间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即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将纳入监管范围。《办法》根据现有户外广告设施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对户外广告载体和形式的规定,以及禁设户外广告设施的场所和情形。如,市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用地权属范围以及学校、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立柱和支架式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标牌、单杆道闸;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等都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针对不同类型的户外广告,《办法》进行了分类管理,可以给广告行业、商事主体提供多元化、便利化、灵活性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路径。《办法》明确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流程,审批周期大幅缩短为7个工作日内;非大型户外广告,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货车及其他车身广告可按照规定自行设置。


同时《办法》吸纳了深圳公益广告管理经验,明确公益广告应当利用现有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发布,不另设展板、道旗、横幅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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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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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并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在原有《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基础上,将药品、疫苗等领域等重大民生内容也纳入保护,依法制定内部举报人制度的具体办法。


一、举报奖励范围:

与旧法相比,新法举报奖励范围进行了全面更新,具体如下: 


1、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或者未依法进行许可、备案的食品药品;


2、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出租、出借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产品批准注册文件的;


3、使用禁用、未经批准的原料及其它物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原料及其它物质生产、加工食品药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药品的;


4、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5、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包装不符合质量安全规定的食品药品,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产地、冒用厂名、厂址、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


6、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证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购进药品;


8、其他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情形。 


同时,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有奖举报的违法行为具体行为种类进行细化规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举报奖励金额上限、门槛均增加

新法保留了一级奖励、二级奖励的二级划分,分别依照罚没入库金额的5%与1%比例予以奖励,但相比于旧法,新法增加了罚没决定五千元以上的初始要求。 


同时,对于内部人举报,新法延续了30%、10%比例的奖励机制,但最高上限提升,由原先最高不超过60万、30万提升至100万、50万。


三、下列举报不予奖励

1、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2、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员的举报; 


3、被假冒、侵权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4、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人员除外); 


5、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6、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7、举报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8、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9、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10、依法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举报(内部人员除外); 


11、其他规定不得给予奖励的情形。 


其中,第5项至第9项为本法新增的不奖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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