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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2024
受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近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事件时有发生,“失业保险金”也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注的热门话题。对于失业的人来说,失业保险金可能是雪中送炭,能解一时的燃眉之急,也可能是锦上添花,能继续维持良好的生活水平。
最近,我们频繁收到顾问单位关于失业保险金的咨询,部分顾问单位拟进行的失业保险金相关操作已经涉及到法律风险。因此,为保障广大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海涵将通过本篇法讯为大家答疑解惑,扫除知识盲区。
众所周知,我国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以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对失业人员失去工资收入期间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因失业人员申请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最近,我们的顾问单位向我们咨询“老员工申请离职了,希望公司配合他申领失业保险金,公司这样做有法律风险吗?”答案是肯定的,当然有风险!虽然用人单位对离职员工的关怀体谅值得称赞,但“员工主动申请离职”并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个失业保险金的办理条件。因此如果员工离职的情形不符合前文第二条“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的办理条件”中全部条件的,公司此时配合员工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存在被认定“骗保”的法律风险:
(一)退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风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如离职员工并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如离职原因是自己主动申请离职)而用人单位配合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骗取了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责令退还。
(二)被予以罚款处罚的风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而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中明确到: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来看,如用人单位与离职员工骗取社保待遇,已经达到刑事的入罪标准的,依法将承担刑事责任。
(四)被予以“失信限高”处理的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情形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因此将会受到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仓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一系列惩戒。
(五)被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风险
因离职员工申领失业保险需提供证明其符合条件的资料,该资料的内容可能对贵司不利。如用人单位为了配合员工申领失业保险金而出具书面的单方解除通知或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协议的,存在被员工据此主张支付相应解除情形下的赔偿金或经济补偿的风险。
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来看,配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员工申领失业保险金,无疑对用人单位来说百害无一利,建议用人单位在为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应真实记载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尤其注意不要虚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而“配合”员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否则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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