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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夫妻一方欠的钱,配偶要还吗?

作者:民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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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2024

  • “夫妻一方欠的钱,配偶要还吗”?这是生活中备受关注的问题,很多人会认为,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的债,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要承担连带责任,其实并不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是我国婚姻家事纠纷领域中一个很普遍且不容忽视的问题,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哪些判定标准呢。



01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三个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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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述法条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标准参考:一、夫妻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二、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三、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具体分析如下。


一、夫妻有“共同的意思表示”

 

所谓共同意思表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夫妻共同签名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共债共签”,一般来说,只要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大概率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事后追认

 

事后追认是指在夫妻一方发生债务后,配偶明确向债权人表达对该债务的认可或者还款意愿。例如,向债权人承认债务、帮债务人一起还款、一起签有还款内容的文件等等,都容易被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条以及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邮件等其他能够体现夫妻共同举债意思表示或事后追认的有关证据,都是债权人用以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当然,即便双方有共同的意思表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债权人要举证债务人婚姻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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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如债务人因上述家庭生活需要借款,该债务一般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负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除外。

 

2、债权人如何举证?

 

司法实践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而债权人如果可以证明债务存在、债务数额符合当地一般家庭生活范围、债务人确实是家庭日常生活所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是比较高的。

 

3、例外情况

 

但是,如果借贷双方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排除了债务人配偶的责任,约定所涉债务是债务人自身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在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是个人周转之用,与配偶无关,债权人也表示同意,则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如债务数额超出当地经济水平或者家庭收入消费水平,则难以将债务认定为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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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共同生活

 

需注意的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上文所述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不同的概念。在金额上,夫妻共同生活的举债金额一般是高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例如,购车、购房、装修、度假等类似大额的支出,一般都会被认定为不是必要支出,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在承担责任的范围上,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是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连带责任,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由夫妻双方以举债金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在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方面,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往往是比证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更为艰难的。

 

2、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则更为复杂,较常见的有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等情形。司法实践中,判断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结合实践案例分析,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

(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

 

对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法院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对债权人来说,举证也更加艰难。结合实践案例分析,在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时,主要衡量原则是债务人的配偶是否因为债务人的举债直接或间接受益,此原则也是债权人举证的方向。

 

综上,本篇文章主要讲述了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三个标准,其实,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没有那么简单,需要结合婚姻家庭情况、债务性质、以及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考量等种种因素来判断,对债权人来说举证难度也是不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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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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