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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024
医疗补助费作为企业在法定情形下给予重病员工的医疗保障费用,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但由于司法实践对医疗补助费的适用存在不少争议,这也导致了企业与员工就医疗补助费支付事宜有不小的争论。因此,请各位跟随海涵的脚步,走进本篇法讯,一起拨开“医疗补助费”的云雾。
医疗补助费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医疗期满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当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达到一定程度时,由用人单位额外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其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失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等法律规范中。
员工医疗期满后,是否有权享受医疗补助费,主要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相关。具体如下: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若职工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在此情形下,企业既无需向员工支付因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也无需向员工支付医疗补助费。
1、只要双方劳动关系系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公司均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
2、若公司系以“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员工属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需向员工支付医疗补助费。但是个别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在7~10级区间内的,尚不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故企业无需向员工支付医疗补助费。
3、部分人民法院认为,只有在严格满足前两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同时满足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情形下,员工方才符合医疗补助费的享受条件。但是个别人民法院则援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认为结合立法精神并基于公平原则,只要劳动者不属系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还是会支持员工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请求。
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一般是不低于六个月员工工资,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当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根据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根据员工患病情况,加增医疗补助费的50%~100%。
但该《补偿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4日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废止。但司法实践中,仍有人民法院支持增加医疗补助费的情形。
据前所述,关于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条件,除需关注劳资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原因外,还需根据员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判断其是否属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因此,大部分人民法院还是会严格要求员工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结论,如未提交的,则不予支持其医疗补助费的请求。但是,个别法院会依据员工提交的病例材料,结合员工病情酌情认定其属“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进而在其符合其余法定条件下,支持其医疗补助费的请求。
就比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号为(2016)粤01民终9086号案件中,虽该案劳动者并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经法院审查其病情后确属严重且对劳动能力有重大影响,且其劳动关系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下,仍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支持医疗补助费的诉讼请求。
再比如: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号为(2020)苏0311民初3422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还会考虑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原因是否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等因素。若非属劳动者原因而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其病情确属严重的,仍会支持劳动者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且该判例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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