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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2024
商场如战场,波诡云谲,瞬息万变,前一秒还在高歌猛进,后一秒可能销声匿迹。金三银四本是求职招聘的黄金时间,然而一则消息的横空出世却给了用人单位、打工人当头棒喝,在全社会引起了轩然大波。2024年3月26日,互联网大厂字节跳动旗下办公软件飞书CEO发布了全员信,表示会精简团队规模。
本次裁员,获将涉及千名员工,飞书是否“非输不可”?飞书如何在裁员潮中明哲保身?关键在于被裁员工的离职补偿方案!与飞书一样,我们大多数企业也面临员工辞职、人员优化、公司裁员等情况,很多企业虽然听过经济补偿、赔偿金、N,N+1,2N,但却对这几个词傻傻分不清,导致陷入不敢与员工进行离职谈判或者不会结算离职费用的窘境。今天,海涵一文带你拨云见日。
1、“N”即“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2、“2N”即“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单方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应对劳动者承担的过错性赔偿。 3、“N+1”即“经济补偿+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未提前通知的,需以“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价,即由此得出“N+1”。反之,如果用人单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且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则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只需要支付N。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面临解除/终止时,因情形的不同,用人单位可能产生N、N+1或者2N的解除成本。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转正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5)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14)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15)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没有!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费用只存在“N、N+1,2N,0”这四种情形,并不存在“N+2,2N+1,N+3”的赔偿方案。若员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方式主张超出法定标准赔偿金额的,通常不予支持。当然,用人单位亦可基于劳动者对公司的贡献度,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灵活确定具体金额。
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赔偿金受到计算基数和计算年限的影响,与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挂钩。
计算基数: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如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则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需特别注意的是,该平均工资应按照员工的应得工资计算得出,不能扣除个人所得税部分及社会保险费用部分。如果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三倍以上的,则计算基数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三倍计算。
计算年限:结合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包含6个月),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例如入职5个月=0.5、入职满6个月=1、 入职1年5个月=1.5, 入职1年6个月=2。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指的是连续工作年限,但在深圳地区,若离职员工在6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员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从员工入职时的双向奔赴到离职时的分道扬镳,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倾注了诸多心血。妥善处理员工离职问题,做到善始善终,才能最终优化公司管理,控制成本,增加实效的必要途径。用人单位应了解离职解除各类情形及其相关成本,帮助自身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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