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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2024
企业为追求快速发展往往对合规管理不够重视,在日常经营中对法律风险怠于防范,一味追求快速实现利润最大化,殊不知粗放型的发展方式往往并不能保障企业行稳致远,随着风险和纠纷不断出现,企业将寸步难行、陷入困境。其中表见代理是企业经营中最常见、最隐秘的风险之一,因企业制度漏洞和管理缺位,这类风险常在不知不觉中发生,是企业经营发展中名副其实的隐形杀手,常常将企业引入不必要的纠纷旋涡,蒙受巨大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据此,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本质上,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情形,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或者疏忽,造成了“被代理人”在交易活动中提供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安全,法律强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从企业经营管理的角度,经常表现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未经企业授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企业名义与他方进行经营活动,如他方有理由相信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交易,企业要对该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向他人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谓无代理权是指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属于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行为人客观上提供了其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行为人在与相对人进行法律行为的过程中,向相对人提供了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证明。相对人已尽合理审慎之义务,且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印证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合理性。实践中,常见行为人持有单位发出的介绍信、盖有公章的合同书、记载授权范围明确的授权书而实施代理行为,造成此种情况发生,可能系行为人的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及时收回授权书,或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等原因所致。
3、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实践中,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需要结合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甄别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和审查义务,还需要考虑过往交易习惯、合同具体签订时间、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以谁的名义签字或盖章等多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如相对人未尽到审慎义务、未合理审查行为人提供的相关代理权证,或者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故意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均不能发生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4、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提供的代理权外观的信赖,而客观上与该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对人如果基于对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合理信赖,而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则该行为也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如果该法律行为成立,将发生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被代理人”承担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即由“被代理人”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被代理人”不能仅以行为人系无权代理进行抗辩。但“被代理人”如因此遭受损失,可以向行为人进行追偿。
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和具体表现在实践中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的情形包括:被代理人事实上实际并未对行为人进行具体的代理授权,却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将行为人作为自己某项事务的代理人,第三人据此信赖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与该行为人实施交易;被代理人将载有证明行为人有代理权内容的文件交给行为人,第三人基于对该文件内容的信赖而与行为人实施交易,而事实上被代理人对行为人并无实际授予代理权的真实意思;被代理人出具的代理权证书授权不明确,或代理人擅自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实施代理行为,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为有权代理,因此发生实质超越代理权限的交易;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未通知相关利害关系方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等相关文件,造成第三人不清楚代理关系终止而基于合理信赖仍与代理人实施交易。
企业因表见代理而产生的纠纷,主要源于是企业对代理法律制度的认识不全面,企业合规制度不完善,内控管理执行不到位等原因所引起的。因此,对于表见代理风险的防控,企业需要从对内、对外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对内要加强企业自身合规建设,通过规范化管理,防范企业的员工或代理人对外实施表见代理行为,另一方面企业对外也要建立严格的交易审查制度,防范交易相对方实施表见代理行为而引发相关纠纷。
一、企业对内严格防控员工或代理人对外实施表见代理行为的风险。
(1)完善企业印章、证照使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公章、证照使用登记台账,设立管理和使用流程,确保借用人、借用部门、借用期限、借用事项、使用审批等登记台账的要素完备,以便日常监督核查。重点加强对企业印章的保管、携带和使用,推行审核登记制度,专人负责保管印章。对印章、证照用途真实性的严格审核,存档备查,落实印章、证照“一事项一申请,一审批一使用”和“具体详细记载事项使用范围、内容”的原则,切实防止企业印章、证照的冒用、滥用、盗用的情形。另外,企业尽量避免出具空白授权书、空白合同书、空白介绍信,防止出现滥用、盗用授权书、合同书、介绍信的情形。企业在出具介绍信、授权书等文件时必须明确授权事项、权限、授权时间等主要信息。
(2)建立和不断完善企业员工离职管理制度。重点加强规范员工离职交接工作,员工离职时必须按严格遵循制度流程办好交接手续,及时收回离职员工持有授权书、介绍信、合同书等文件,建立解除授权及时通告利害关系主体的机制。企业应当及时核查员工离职前对接的存在利害关系的客户情况,并及时以能够确定对方知悉的方式进行通知并存档,避免发生离职员工仍继续以企业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防止因相对方合理信赖,而发生表见代理纠纷。
(3)企业要完善授权管理制度,强化对员工或代理人的授权管理,尤其是对外部联系业务比较多的部门和工作人员,遵循必要性原则,严格控制授权人员范围,限制授权级别或事项,设立并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并注意存档工作,在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和有效防控法律风险之间取得平衡。如发生行为人无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对外进行活动的,虽然可能因为构成表见代理而导致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但如涉及数额较大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有可能涉嫌犯罪,企业应该及时报案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最大程度的挽回损失。
二、企业对外防范交易中相对方实施的表见代理行为的风险。
(1)企业在对外进行交易签订合同时,特别是在进行大宗交易前,对相对人委托人员的真实身份和授权事项要严格核实查证,应当尽量全面核实对方签约人员的身份证件、介绍信、授权文书等文件具体内容,妥善保存对方相关人员身份凭证、营业执照文件、介绍信、授权书等复印件。尤其要注意对相对方委托人的身份和权限要进行多渠道核实,通过多渠道、多角度去了解和查证委托人身份及授权事项的真实性,切实有效防控代理风险,提升交易安全性。不能盲目轻信委托人提供的委托材料,而忽视多渠道核实信息进行印证,避免被骗而发生争议和纠纷。
(2)在签约过程中要注意合同约定内容是否符合交易习惯。实务中,常见为了工作便利,企业采取邮寄、传真等远程签署合同的方式,先由一方盖章后邮寄给对方,由对方盖章后回寄。此情形下,应留意邮寄地址是否为相对方企业的注册地址或办公地点,是否为此前交易所使用地址,若发现存在非常规操作,如邮寄地址、签约流程不符合交易习惯等,应及时联系相对方被代理人予以核实。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有效控制流程并保留履约凭证。注意保留交易中的送货单、验收单等履约单证,及时按照交易惯例让对方企业员工签字确认,注意与对方企业核对,确保对方企业已收到货物或款项,同时应当核对送货地点和付款账户是否符合过往交易习惯,以及保留双方之间的聊天沟通记录、邮件来往记录。如发生对方企业逾期不支付货款、或不按时交货时,应及时与对方企业联系沟通发货或付款事宜,必要时通过发书面文件来敦促对方企业尽快履行合同义务,发现对方企业委托人行为异常应该立即与对方企业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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